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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将女儿名下1160万的房产私自赠与自己,被起诉了……

发布时间:2025-09-11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,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某。2007年,双方以王某名义购买一房屋。后来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,最终王某由王先生抚养。因以王某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未予以分割。离婚后,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某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以王某名义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,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房屋。

  王某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,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,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,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,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。

  原告王某诉称,2007年,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。2016年,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她个人财产,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。2023年,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,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,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,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
  被告王先生辩称,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,该资金已用于王某留学,系考虑王某利益所为;另外,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他需支付张女士款项,所以他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。

 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,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某名下,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,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,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,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某利益与事实不符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首先,案涉房屋系王某个人财产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其次,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,私自以被监护人王某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,将被监护人王某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。其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,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,未征求王某本人意见,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侵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,且有悖公序良俗。再次,从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,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某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,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。最后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,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某相应损失。

  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,并赔偿王某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。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。

  本案中,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某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价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赠与自己,并随即出售案涉房屋,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该房屋系为王某利益提举证据。由此可知,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,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,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。监护人未尽到善意、合理的监护义务,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,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,背离监护制度的宗旨。综上,案涉赠与合同无效,王先生应当赔偿王某房屋无法返还的损失。

  (作者:杨志惠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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